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税三字[1987]1112号 1987-12-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中“房管部门”系指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 2.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经租的公益用房(即:托儿所、红医站、文化站、居委会等用房)因收取租金偏低,从1988年1月1日起到房租调整改革之前亦暂缓征收房产税。 3.市局(87)税三字第40号《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减税的批复》1988年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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