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单位向投标单位收取的标书制作费、资料费如果未单独核算,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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