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税[1995]2190号 1995-10-09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直属分局、各有关外贸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