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5]21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0-09
摘要: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税[1995]2190号             1995-10-09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直属分局、各有关外贸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