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657号 2001-12-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要求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规定,在12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加油站一律按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在2002年1月12日前,各市局务必将《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统计表》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条款废止]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和使用版位的核定同时进行。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开票限额核定审批方法,分别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8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0号)规定执行。 三、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采取相应增值税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和审核抵扣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纳税申报质量。对具备条件的,要及时纳入金税工程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 资料上报方法:全省电子邮件—省局姜锐信箱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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