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449号 2005-08-05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降低印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局《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179号)的要求,省局对呈报、受理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申请厂家进行了实地考察。经研究,同意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见附件)的申请,批准为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刷定点厂家,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国税局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全省国税系统省、市(州)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资格的合法证明;《发票准印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3年(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二、省局征管处为全省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主管部门,并负责直接管理承印省局批印的普通发票的印制厂家。长沙市局征管处负责对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管理,其他市(州)局征管科负责辖区内普通发票承印厂的直接管理。各级征管部门应按《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严防事故的发生。各级征管部门每年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年审。 三、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发票印制范围由省局指定(见附件),各承印厂家不得擅自扩大和接受未经国税部门审批同意印制的发票。 四、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做好发票印刷、管理工作。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主管税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处罚外,撤销其承印普通发票资格,收回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重新认定后,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由各市、州国税局收回作废。对被取消资格的发票承印厂家,除收回《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外,必须对其历年来所购发票防伪水印纸、防伪油墨和印刷的发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造具清册按规定进行处理。清查中若发现问题,应认真查处,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名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 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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