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鲁财税[2005]30号 2005-12-1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同意调整为5000元。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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