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6]224号 2006-12-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要求,为规范我省税收执法行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88〕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4〕001号)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二、停止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361号)第二条中有关新办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有关规定,广告业(属信息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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