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7]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2
摘要: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开具和寄递工作,确定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包括完税证明的领用、数据的核对、证明开具、收件人地址确认及寄递等项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9号        2007-02-12

各基层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2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大连市地税局自2007年起推行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开展此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开具和寄递工作,确定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包括完税证明的领用、数据的核对、证明开具、收件人地址确认及寄递等项工作。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建立并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的“一户式”管理的要求,为将来扩大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做好准备。

  三、明确责任,保守秘密,防止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泄漏

  鉴于个人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县市区地税局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开具、投递和退信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完税证明,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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