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7]4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21
摘要:根据国家《关于城镇供热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我省《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规定,按不超过我省(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税收抵免问题

  有些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国产设备在先,但立项文件或项目确认书批准在后,只要是国家批准确立的项目中包含的国产设备,即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抵免年度以国产设备购置取得发票的时间为准。

  12、企业利用“三废”享受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享受利用“三废”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利用“三废”项目享受减免的增值税应并入该项目的所得,属于“三废”项目实现的所得额的一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关于年薪制企业年薪在下一年度发放税前扣除问题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由于年薪在决算后才能计算出来,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年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结束前发放的,可与上一年度企业工资合并计算,不超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算方法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15、企业购入旧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据问题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论原来是否已提足折旧,均以购入价及安装费用做为计提折旧的原值;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按账面价值整体买入(收购)其它企业资产然后又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的,则以账面价值做为允许税前扣除计提折旧的原值,不能以评估值做为计提折旧的原值。

  16、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核定问题

  从2007年度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86号)文中第六条按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取得下列原始凭证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以下简称有效凭证):

  1.交易活动的对方是企业或有经常性生产经营业务或收费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向其索取合法发票(包括财政统一的规费专用票据)。

  2.买卖双方交易活动确实发生,卖方拒不给开具合法发票的,如买方能够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已向卖方支付该交易款项相关证据(如银行开具的付款单等),同时提供卖方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地税局开具的该项交易支付款项书面证明,并附有详情书面说明材料的,也可作为有效凭证。

  3.企业发生同一项经济业务采取分次向对方支付款项,对方收到全部款项一次性开具合法票据的,可作为支付方分次付款的有效凭证。

  4.企业与个人(个体经营者除外)发生经济往来使用自制凭证的,企业取得的自制凭证上有经手人与收款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划押)并附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的。

  5.买卖双方发生以物易物交易,一方换入的货物或资产应取得有对方签字或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并注明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的书面协议等证明资料。

  6.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性费用支出,按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单位)代开发票的,实际收款方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以下简称单位),该收款单位应在代开的发票背面注明“已收款”字样并加盖单位的财务公章;对方属于个人的,收款人应在代开的发票背面签字并注明家庭地址和附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付款经手人也应在发票背面签字或盖章。

  7.地税机关应对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及其相应的款项支付形式进行真实性审查。

  (二)企业(不含上市公司)量化增加的资产折成股份分配给员工或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作价或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并将上述作价金额和资产评估增值的金额折成股份分配给企业员工或股东,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拥有所有权的,在个人转让股份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成本按取得股份时的历史成本计算,无偿取得的股份,转让成本按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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