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交通费、特需费、护理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特需费、护理费等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及补贴(离退休费用除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合伙人)在本单位取得的所有本业收入,均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为计税依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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