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5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不可抗力是否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四)纳税人提供的当日货币资金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当日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印章(签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务文书填写要求。

  第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重点调查了解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纳税人能否保证延期税款到期及时足额入库;

  (三)纳税人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当日的全部银行对账单与纳税人的银行日记账是否一致;截至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的30日内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需要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基层税务机关实地调查,认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纳税人存在故意转移占延期缴纳税款50%以上额度资金的;

  (三)纳税人不能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调查所需的合法合理的资料或不能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说明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虽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制:

  (一)纳税人不能保证在延期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经营规模很小且经营效益不好的;

  (三)纳税人有欠税的;

  (四)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已获批延期纳税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状况和组织税收收入需要,确定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限。延期1个月能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批准延期1个月;延期2个月能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批准延期2个月;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合法性、报送的审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上报市局。基层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经市局要求需要补正资料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超过时限的,市局将不予审批。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如实填写、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录机,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返还纳税人,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并归档留存,并同时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移交基层局税源管理岗;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相关资料返还纳税人,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后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对基层局文书受理岗移交的资料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并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核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上报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处理。

  第十七条 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复核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处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