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初审意见录机,制作提请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的报告,将相关资料报送基层局征管综合科长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处理。 第十九条 基层局征管综合科长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复审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提交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处理。 第二十条 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对基层局承办部门(基层局征管综合科、处)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由基层局承办部门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议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不符合条件的,由基层局承办部门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基层局公章,将不予核准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对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信息和相关纸质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初审意见录机,制作提请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的报告,书面申请召开执委会,将延期缴纳税款纸质资料和当期延期缴纳税款的汇总统计表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市局征管处处长复审;需要补充资料或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基层税务机关补充有关资料或约定时间进行实地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核准的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局征管处处长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请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核准的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对市局承办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材料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承办部门将核准意见录机,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主管局长签章、加盖市局公章,留存一份审批资料,将剩余资料移交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承办部门将不予核准意见录机,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主管局长签章、加盖市局公章,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接到市局移交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材料后,对核准的,应当归档留存一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并将剩余资料移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对不予核准的,应当将全部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处理,并将市局审批结果告知基层局管理科(处、所)。 第二十五条 基层局文书受理岗根据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并分别打印《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归档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返还纳税人,并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后归档留存。 第二十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期限为20日,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上报市审批,自接到市局审批结果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市局征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复审并报送市局执委会审议;市局执委会应当在3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跟踪监控管理,及时掌握其资金运用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形的,应当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内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市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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