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征管综合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协调工作,督导有关科(处、所)按时组织延期缴纳税款入库,并于月份终了15日内,将上月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上报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 市局延期缴纳税款承办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当定期向市局执法委员会报告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 第三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处、所)要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的税款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要在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5日内进行电话催缴;对期限届满未入库的税款,于期限届满次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并从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入库率应当达到99%以上。 第三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的次月1日起,将纳税人未入库的延期税款纳入欠税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4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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