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9]5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4
摘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四)企业清算后续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处置。清算结束确实暂无法处置的资产,应由股东或股东授权的清算组织委托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保管或处置,并将待处置资产清单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查。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建立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列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以落实税务管理员职责为基础,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要做好设立、登记各类管理台账的考核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对各类台账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自动生成,动态更新,提高信息化管理考核水平。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信息的登记、变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备事项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类表报的审核工作;各类管理台帐建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续管理的跟踪管理情况等。具体由设区市或县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实施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出现管理漏洞和差错,造成较重后果的,应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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