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33号 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暂实行一年一确认办法。即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当年继续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经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按照非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当年按照非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并对备案确认前已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的进行调整。 对年度中间开业的,暂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备案确认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对已重复享受的优惠税款,应追缴其重复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对在2008年预缴申报中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在2008年年度申报中,应补缴已减免所得税额。对已进行年度申报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在5月30日前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并补缴已减免所得税额。 五、省局升级后的《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原电子税源档案所得税部分),开发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收优惠情况查询功能,可对企业各类减免税优惠申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其中包括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据此加强企业年度税收优惠情况的监控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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