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函[2020]73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10号(教育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25
摘要:中央财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地方高校发展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10号(教育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教函[2020]73号       2020-09-25

民进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机制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后4%时代”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巩固其教育经费保障的主渠道作用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一个一般不低于,两个只增不减”的财政教育投入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坚持把教育作为国家战略性投入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投入,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自2012年起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已经连续8年保持在4%以上。2017年以来,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累计安排13.39万亿元,是一般公共预算第一大支出,从全国层面看,近三年均实现了“两个只增不减”,这为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不低于4%提供了前提保障。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各级财政注重通过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投入,根据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各阶段各类教育特点,建立健全了符合各阶段特点规律的投入机制和拨款制度体系,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适时调整相关标准。例如,中央财政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将中西部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50元,达到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与东部地区一致。再如,根据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学生资助相关标准。2017年,将中央高校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标准由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地方高校博士生由不低于10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3000元。2019年,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并将补助标准从3000元提高到3300元,同步提高本科生助学金标准。2020年起,将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新增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等等。

  关于你们提到的财政教育投入考核的问题,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的动态监测,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不断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投入责任。一是建立健全财政教育投入月报、教育经费统计季报制度,加强对各省份财政教育投入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教育支出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对个别省份开展通报和约谈工作,督促各地落实财政教育投入责任。二是将教育财政投入“两个只增不减”落实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大问责力度。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其中重点督导评价内容包括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等情况,并通过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反馈制度、强化整改制度、健全复查制度、落实激励制度、严肃约谈制度、建立通报制度、压实问责制度等八大举措,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所提建议,积极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配合教育部等部门,督导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落实“两个只增不减”的教育投入要求,完善符合各阶段特点规律的投入机制和拨款制度体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关于按照人员、公用和基建三大类教育经费项目,分教育阶段明确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关于教育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财政部积极推进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19年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7号),全面、系统、清晰划分了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均衡能力。总体上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你们所建议的改革精神是总体一致的。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在公用经费方面,国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6]67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方面,中央财政安排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等,支持地方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方面,根据《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中,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办发[2019]27号文进一步明确,“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学前、高中、高等教育阶段。按照《教育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要求和国办发[2019]27号文有关规定,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等,主要以奖补等方式支持各地教育事业发展,由各省份结合实际按规定分配使用,并要求省级切实发挥统筹作用,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也通过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等渠道,支持各教育阶段基本建设,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

  (二)关于加大对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和中西部地方特色高校专业建设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地方高校发展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

  2017年,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完善预算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推动地方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支持地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在资金分配上,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2020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的84%用于中西部地区。在资金使用上,赋予地方较大自主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用于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特色高校专业建设。为解决中西部地区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中央财政于2012年起开展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支持没有部属高校的中西部14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重点建设1所地方高水平大学(即“一省一校”)。2018年起,继续以“部省合建”方式支持14所地方高校建设发展。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教育资金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的要求,围绕国家战略部署,继续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倾斜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事业,推动中西部高等教育加快发展。

  三、关于优化基于公共服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结构,健全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提升使用效益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人员经费和软件投入比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近年来,在不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调整优化结构,教育投入更多向教师等“人”的方面倾斜,教师工资福利支出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已连续多年超过50%。初步统计,2019年达到58.4%,比2012年提高约12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通过中央本级教育支出和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等渠道给予支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支持各地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和补贴政策。以义务教育为重点,督促各地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要求,中央财政对地方落实教师工资待遇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积极支持。同时向乡村教师队伍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支持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给予奖补。2013-2019年累计安排奖补资金198.2亿元,支持实现连片特困地区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全覆盖,每年惠及约127万乡村教师。落实教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并多次提高津贴标准。

  二是大力支持教师教育和培训,提升教师素质能力。加大师范教育投入力度,实施公费师范生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教育部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给予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并引导各地多种形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同时,支持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等培训计划,加强教师业务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三是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着力补齐乡村教师队伍短板。支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从2018年7月1日起,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提高至西部地区年人均3.82万元,中部地区年人均3.52万元。2020年进一步扩大特岗教师招聘规模,达到10.5万人,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和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县村小、教学点教师补充需求。同时,支持实施“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引导优秀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三区”支教,招募退休教师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讲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

  (二)关于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近年来,财政部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大力推动各项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扎实落地,中央层面绩效管理已覆盖所有中央本级项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绩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完善制度建设。现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教育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中均明确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在分配测算中加入了相关管理因素。二是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已构建起项目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基本实现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自评。同时,研究出台了教育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夯实了预算绩效管理基础。三是强化教育经费绩效评价。近五年,财政部对教育领域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8个转移支付项目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等4个中央本级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财政资金1500多亿,绩效评价结果已经反馈至有关部门和地方,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部分绩效评价结果已经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紧紧围绕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等部门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教育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关于你们提出的中小学教育经费财务公开问题。《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据此,中小学校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可通过校务公开栏、理财小组、教代会等形式公开财务信息。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所提建议,配合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要求,推动有关政策落实。

  (三)关于探索科研经费“包干制”。

  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以下称《通知》),明确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在项目负责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的基础上,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通过试点,探索构建“规矩在先、承诺在前、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打造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试验田”。同时,《通知》要求,在项目结题时,依托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需要。

  四、关于完善教育社会捐赠的法律规范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有关精神,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健全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机制。

  (一)在财政支持方面。

  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教育,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时,统筹考虑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政策时,相应资金均涵盖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在学生资助方面,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同时,财政部持续健全完善“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PPP制度体系,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PPP项目绩效评价指引,研究修订PPP操作指南、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强化对PPP项目规范实施的制度支撑,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和高等教育项目建设与运营。

  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地方财政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捐资投资教育事业。

  关于你们提出的通过政府贴息等政策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投入的建议。考虑到贴息政策是应对特殊情况的阶段性、临时性应急措施,若对特定行业予以贴息,会带来其他行业攀比问题,干扰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建议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予以支持。

  (二)在税收政策方面。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捐资投资教育。一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不区分民办或公办,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同等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对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是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四是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六是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此外,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通过降低广大纳税人税负鼓励教育投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捐赠税收减免的政策进行修订,加大教育捐赠的税收减免力度”建议。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个年度内扣除。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目前不宜加大企业教育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优惠力度:

  一是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实行一定比例限制是国际通行做法,而且我国现行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优惠力度已大大超过多数国家:从扣除比例看,我国扣除比例为12%,而美国、荷兰、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为10%,德国为5%和10%;从结转扣除规定看,我国允许结转三年扣除,而英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不允许结转扣除。

  二是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的政策优惠力度已可满足企业需要。从我国捐赠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的捐赠支出占其利润总额的比重并不高,一般都在3%-10%之间,即按照税法12%的比例扣除,大多数企业捐赠在当年可以实现税前扣除,真正需要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情况并不多。根据从民政部了解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亏损企业一般不会捐赠,盈利企业也不会年年都发生大额捐赠,一般是在遇到突发情况(如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发生大额捐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允许捐赠企业结转3年扣除,即允许扣除额度累加为48%,即占利润总额的48%都可以扣除。因此,对大额捐赠企业而言,正常情况下连续四年按照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一般可以扣完。

  (三)在收费政策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明确提出:一是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要求各地教育收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教育收费纳入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所提建议,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照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教育,支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25日

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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