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58号 1999-04-12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如需享受免税优惠,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优惠。 二、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税申请时,应按饲料品种分别填写《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二),并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级质检机构或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质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3、江苏省食品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见附件三)。 三、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经批准准予免征增值税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享受免税优惠,在此之前已销售的饲料,应按规定征税。但对饲料生产企业1999年4月1日前已生产的饲料,如1999年6月30日前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办理免税申请的,其已申请免税的饲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征收增值税,待省国家税务局批复意见下发后,凡同意免税的,可从1999年1月1日起征增值税;凡不予免税的,应限期补缴暂缓征收的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