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税收问题解读汇总

来源:高金平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8-11
摘要:自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个人通过合伙制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选择按比例税率20%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合伙制因其具有公司制和信托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深得投

是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

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消息传来后,不少朋友都在咨询,是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必须是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才能享受这一政策。那什么是创投企业?备案需要哪些条件呢?

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细则文件要滞后一些,我们参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小项的规定(仅供参考,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后续相关文件为准):“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第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创投企业的范围还是很宽泛的。值得注意的是,创投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例如,参与上市公司的增发应该不属于创投的范围。

那备案又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应该说,相关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的备案还是有要求的,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合伙企业要想享受20%的优惠税率,备案是个很关键的环节。一般来说,只要能够备案,按照国常会的精神,就应该能享受这一政策,但具体如何办理,还要等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详细规定,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原创:正和智酷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与合伙企业的避税功能和税务问题
 
现代合伙企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合伙企业的避税功能,中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修订以后,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尤其是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后,大批的私募投资基金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合伙型私募基金,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国内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的避税功能以及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中国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民法通则》(1986年)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合伙企业的性质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此,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是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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