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125号 2000-09-14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0]3号)规定,企业在岗职工按每人每年20元交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此前,由于乡镇企业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征收,一次性调整到20元,幅度过大。现经省政府批准,将职工个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考虑到全省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今后,乡镇企业在岗职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征收。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只就其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征收20元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此外,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仍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以上征收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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