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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屋是租赁的,和出租方的合同中约定开具房租发票时的房产税等各项税金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在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处开具房租发票时,开具的税款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却是出租方。请问,这是为什么?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贵司承租经营用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出租方。虽然贵司和出租方有关于税金承担的约定,但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该约定不能改变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发票只能开给出租方,而非贵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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