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11]10号 2011-06-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 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税 屋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1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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