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规定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作为计算营业税的基数,而在具体执行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设备一词的理解不一致,造成对设备和材料的错误划分。为此,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531-2009)浅谈一下对设备和材料的理解。 一、设备、材料的定义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设备的分类及分类定义 三、设备、材料的划分原则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依照上述标准,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四、设备、材料划分原则的特殊规定 (二)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五、设备材料的划分分类 运输和装运包括车辆及装运设备、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 设备材料划分执行表如下:(见附件: rar 文件 ) 为帮助纳税人实际工作中明确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部分税务机关在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执行后也不断在出具新的划分标准,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关注地方税务政策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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