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建筑物的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公司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公司做办公室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由哪方缴纳?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四、保险机构在代征车船税时,怎么判断购置的新机动车的应纳税时间? 五、如何确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转让价及成本价?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六、个人转让所持有的基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28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七、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增值税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缴纳,随增值税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否也汇总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参考答案:1、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的规定,在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时,应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据以确定,即按“三税”的纳税地点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申报缴纳。因此,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按总机构所在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第四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随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的规定,应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八、企业缴纳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十、如何判断企业所购买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契税的应税房屋?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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