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79号 1999-04-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保险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保险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在取得保费收入、储金收入及其它保险业务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所需的保险业务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所需的保险业务发票,暂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已印制未用完的原专业发票,可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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