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可否享受双重优惠?

来源:大连税局 作者:大连税局 人气: 时间:2013-02-14
摘要:  目前正值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24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做客 在线访谈...

  目前正值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24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在线访谈”,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

  有网友提出,“我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应该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负责人答复,根据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因此,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如果处于软件企业减半征收期,可以选择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或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相关问题
  网友:企业从事海产品加工,招用了5名下岗失业人员,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请问,我企业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网友:我们是化妆品制造企业,听说该行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一般企业扣除比例不一样。请问,具体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化妆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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