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及税负影响分析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3-02-18
摘要:营改增 后广告公司税务处理 营改增 试点后,鉴于广告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较大,对广告业纳税人作了专门的征收规定,对娱乐业纳税人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相关政策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营改增”后广告公司税务处理

   “营改增”试点后,鉴于广告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较大,对广告业纳税人作了专门的征收规定,对娱乐业纳税人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相关政策——《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某广告公司A,2013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发布费30万元,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那么,该广告公司该如何计算A公司的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B收取发布费后,开具给A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981.13元(300000÷1.06×6%)。
  C广告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自己无法直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取得C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56.31元(50000÷1.03×3%)。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8166.33元(56603.77-16981.13-1456.31)。

  提醒注意:
    (1)如果C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C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作为A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A应缴的增值税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如果C也是一般纳税人,则C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为2830.19元(50000÷1.06×6%),A应缴增值税为36792.45元(56603.77-16981.13-2830.19)。
    (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规模纳税人,则A应缴增值税为29126.21元(1000000÷1.03×3%),从B与C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是普通发票,因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C广告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650000×3%=19500(元)。

  提醒注意:
    (1)C公司提供的无论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都可以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作为减除价款的依据,以65万元为计费销售额,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如果C提供给A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则A的计费销售额就为70万元(100-30)。
    (3)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B和C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费销售额仍然为65万元(100-30-5),这与A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关系。

广告业“营改增”税负及市场影响分析 <段晖>

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等8省市。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笔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广告业,以案例形式,就其“营改增”后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负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市场影响,仅供企业经营决策时参考。

一、广告业的税负比较分析
例1、东方广告公司为某化妆品公司制作广告,并在西部电视台发布广告,东方广告公司收取化妆品公司广告费106万元,支付西部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3.5万元,本期发生相关购进3.51万元。
1、假定东方广告公司为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西部电视台广告发布费和相关购进的发票均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东方广告公司应缴增值税为:
106÷1.06×6%-53.5÷1.06×6%-3.51÷1.17×17%=2.46(万元)
可比口径税负率=2.46÷106×100%=2.32%

2、假定东方广告公司为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西部电视台为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只能提供营业税发票,这样东方广告公司依据政策实行差额征税,其应缴增值税为:
(106-53.5)÷1.06×6%-3.51÷1.17×17%=2.46(万元)
可比口径税负率=2.46÷106×100%=2.32%

3、假定东方广告公司为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西部电视台为试点地区纳税人,东方广告公司应缴增值税为:
106÷1.03×3%=3.09(万元)
可比口径税负率=3.09÷106×100%=2.91%

4、假定东方广告公司为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西部电视台为非试点地区纳税人,东方广告公司应缴增值税为:
(106-53.5)÷1.03×3%=1.53(万元)
可比口径税负率=1.53÷106×100%=1.44%

以上比较可见,在试点地区电视台发布广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电视台发布广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二、采购广告服务的市场影响分析
例2、伊地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广告宣传服务,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报价均为100万元。A公司为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为非试点地区纳税人。
假定A、B、C三家公司均能按税法规定提供发票,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那么伊地公司将主要考虑采购成本:
1、若采购A公司广告宣传服务,将取得6%的进项税额,采购成本为:100-100÷1.06×6%=94.34(万元)。
2、若采购B公司广告宣传服务,将取得3%的进项税额,采购成本为:100-100÷1.03×3%=97.09(万元)。
3、若采购C公司广告宣传服务,无进项税额抵扣,采购成本为100万元。

采购A公司广告宣传服务,成本最低;采购B公司广告服务,成本次之;采购C公司广告服务,成本最高。这样,在报价等条件相当的前提下,伊地公司将选择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

如果B公司试图争取伊地公司的广告业务,在其他条件相当的前提下,只有降低报价。假定降价为x,那么当下列方程式成立时,B公司可赢得优势:
(100-x)×〔1-1÷(1+3%)×3%〕≤94.34   x≥2.83万元
这时,B公司减少利润≥(100-100÷1.03×3%)-(97.17-97.17÷1.03×3%)=2.75(万元)。

如果C公司试图争取伊地公司的广告业务,在其他条件相当的前提下,假定降价为y,那么当下列方程式成立时,C公司可赢得优势:
100-y≤94.34        y≥5.66万元
这时,C公司减少利润≥(100-100×5%)-(94.34-94.34×5%)=5.38(万元)。

以上比较可见,在市场竞争中,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具优势,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次之,而非试点地区纳税人最不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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