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3]10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二次创业”财税扶持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16
摘要: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二次创业”财税扶持的意见

嘉政办发[2013]108号       2013-08-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工程的意见》(嘉委发[2013]40号),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民营经济"二次创业"财税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创办民营企业

  (一)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民营企业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民营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生产经营超过5年的民营企业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且当年度在我市实缴税收环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15%以上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七)对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民营企业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制订企业人才培养财政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专项支持民营企业用于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以鼓励民营企业留住人才,发挥人才创新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十)民营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中设置限制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民营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加招投标。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对其来自境外的应税所得及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按税法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十三)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对民营中小企业取得并提供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为民营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机会和相关服务支持。

  (十五)加大对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加快市本级中小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运作,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周转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互助成长基金的,按互助基金贷款余额给予财政性存款配套支持。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七)2015年底前,对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九)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民营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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