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支付境外企业的如咨询费、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也要相应的由扣缴营业税而改为扣缴增值税,究竟如何计算扣缴税款,所扣缴税款能否税前扣除,看似简单问题,在不同的合同约定下,则实为复杂。 第一种情况:比较冬烘的做法。 其实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合同款项,究竟含税不含税,不是约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是不以纳税人意志为转移的,就像通过合约来约定“重大人身伤害不负任何责任”条款一样,根本无效。 简单讲,税款是上交给国家的,所以不可能交给国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境外企业“到手”的款项,都是不含税的,这个无需约定。例如,某项服务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税款如何缴纳境外企业不管,最终合同需保证境外企业“到手”100万,则这个100万就是不含税的。 第二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全部税款。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假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则该境内公司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将上述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对这个解读,我们补充以下几点: 第三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全部税款。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净支付额(不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B,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不含税支付额 所以,当合同约定税款完全由境内企业承担时,将上述第二公式代入第一个公式,则: 第四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净支付额,则 第五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内企业承担增值税。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净支付额,则 扣缴增值税= D×(1+6%)÷(1+6%)×6%= D×6% 我们认为,这个还是比较准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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