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78]财税字第002号 1978-01-10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财政部 1978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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