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等6户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6-1 经商黑龙江省财政厅同意,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等6户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预征率为1.5%(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销售货物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分支机构要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销售货物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四、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五、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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