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2021-04-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环保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新方法计算 作者:阚歆旸 2021年05月14日 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此前,在没有监测数据、无法按照实测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时,很多企业财税人员都会对这一问题感到棘手。 5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称“16号公告”)开始施行。该公告就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提高了环境保护税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整个公告虽然只有短短700余字,却很有信息量。”中翰税务首席环境保护税专家刘伟说。 核心内容是什么? 16号公告重新明确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让一些原来找不到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排污单位,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能有“章”可循。刘伟表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排污单位应尽可能选择精准的数据进行计算,否则会影响最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体来看,16号公告根据排污单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否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等情况,明确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3种主要计算方法,即有证(指排污许可证,下同)有系数(指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排污或产污系数,下同),有证无系数和无证无系数。同时,还明确了兜底性的办法——实务中如果找不到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长李军表示,1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不同情形下排污单位如何在确定排(产)污系数时“对号入座”,找到具体的方法和数据来源。同时,新增了计算环境保护税所必需的基础数据确定方法。比如,实务中,在码头装卸、堆存煤炭、矿石等散流货物时,相关主体会向环境中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16号公告的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中,添加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HJ 1107),明确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许可证排放限值确定方法等具体内容,使码头行业的排污单位更加准确地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16号公告施行后,《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称“81号公告”)同时废止。李军告诉记者,81号公告由环境保护部单独印发,16号公告则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透露出三部委将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合作的重要信号。 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16号公告的发布,大大增强了排污单位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的确定性。 与其他税种按照财务数据计税不同,环境保护税是按照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能够安装全部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装置,那么就可以根据监测数据比较准确地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监测装置不全或没有监测装置的情形大量存在,这就给环境保护税的准确计算带来了障碍。 没有准确的监测数据,可以采用估算的方法——排污系数法就是其中之一。排污系数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何东介绍,实务中,确定了企业某种污染物的排(产)污系数,乘以企业产品产量、消耗物料数量,即可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应税大气或者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当量数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即为企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根据81号公告,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以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66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排(产)污系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唐永锋介绍,81号公告涵盖的行业和应税污染物种类都较少,导致部分纳税人因找不到相应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只能支付高额检测费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16号公告解决了使用技术规范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合法性问题,将会有效减轻纳税人监测费用负担。 实操中应该注意什么? 刘伟提醒,排污单位在具体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时,要善于运用16号公告的两个附件和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需要的关键信息。 16号公告的两个附件详细列示了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清单和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具体来说,附件1中列示了75个具体技术规范,包括《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等。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该附件为技术规范的清单,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需要借助生态环境部网站,搜寻具体的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详细列示了272个行业的排(产)污系数,包括每个行业的注意事项、区域条件分类表、与地区分类对应表以及排污系数表等表格。纳税人可对应自身所处行业、工艺类型和地区,明确排(产)污系数,进而结合其产品产量、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例解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作者:刘伟 2021年05月14日 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对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或者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实务中,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向环境中排放应税污染物,可以依据自动监测数据和监测机构数据,按照实测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是,仍有部分纳税人,在满足规定的监测频次前提下,于申报期内无法准确获得监测数据。对于这部分纳税人,如何准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进而准确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呢?近期,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有证有系数● 有证有系数,就是排污单位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同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中,也能找到适用排(产)污系数的情形。 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也就是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如果符合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那么就可以在技术规范中寻找排(产)污系数,用该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或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举例来说,A企业是石化行业企业,其厂内有一个小型供暖锅炉。此前,《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称“81号公告”)中,未明确锅炉房排放污染物当量的计算方法,A企业也没有对污染物进行监测,A企业也未就该锅炉房的排污情况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81号公告中虽然没有单独列出锅炉行业污染物排放物料衡算和系数的计算方法,但是在“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制革工业”中给出了锅炉的排放系数。实务中,不少建有锅炉的企业以81号公告中未明确列示锅炉行业的排污系数或没有监测数据为由,拒绝申报环境保护税。 其实,这种做法存在涉税风险。早在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便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根据16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A企业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中明确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法,确定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假设A企业当月共消耗10吨燃料,含硫率为0.5%,收到基灰分为20%,查询《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可知,二氧化硫的排放系数为16s千克/吨-燃料(s为收到基硫含量),氮氧化物的排放系数为2.94千克/吨-燃料,烟尘的排放系数为1.25A千克/吨-燃料(A为燃煤收到基灰分)。那么,A企业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10×16×0.5%=0.8(千克);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为10×2.94=29.4(千克);烟尘的排放量为10×1.25×20%=2.5(千克)。 ●有证没系数● 在实务中,还有一些排污单位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是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这该怎么办呢?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举例来说,B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其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金属结构的焊接作业,但是其适用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并未提到金属结构的焊接作业。那么,根据16号公告规定,B企业需要根据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的《3411 金属结构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的“冲剪压/热切割—焊接—涂装/氧化”工艺,确定其排(产)污系数。 假设B企业的产品产量为4000吨,查询《3411 金属结构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可知,焊接工艺一般性粉尘排放系数为0.084千克/吨-产品。那么,B企业一般性粉尘的排放量为:4000×0.084=336(千克)。 ●无证无系数● 在实务中,如果没有取得排污许可管理证,排污企业应如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16号公告明确,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也就是说,即使暂时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业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均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或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举例来说,C企业从事铁矿开采工作,暂时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该企业在开采铁矿的同时,伴生大量的稀土矿,即其采选工艺既包括铁矿又包括其他稀土。那么,C企业应查找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分别对应《0810 铁矿采选业产排污系数表》和《0932 稀土金属矿采选行业产排污系数表》确定铁矿采选产排污系数和稀土矿采选产排污系数,并对应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假设C企业当月共采选11万吨铁原矿,4000吨混合型稀土原矿。铁矿采选一般性粉尘和氮氧化物的产排污系数,分别为60.13千克/万吨-铁原矿和9.06千克/万吨-铁原矿,稀土矿采选一般性粉尘排污系数为0.002克/吨-原矿。那么,C企业一般性粉尘的排放量为11×60.13+4000×0.002÷1000=661.438(千克),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为11×9.06=99.66(千克)。 此外,如果为无证无系数且在统计调查制度内查不到系数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同时,16号公告还明确,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据此,排污单位应动态关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技术规范,并及时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作者:中翰税务首席环境保护税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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