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2014]11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4
摘要: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权益保护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纳税人维权事项根据具体内容分为涉税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求助救济四类。

  (一)涉税咨询类事项是指纳税人咨询了解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和有关通知、通告等;

  (二)意见建议类事项是指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看法、主张、批评、意见以及诉求;

  (三)投诉举报类事项是指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行风、政风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四)求助救济类事项是指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十八条 纳税人维权事项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划分:

  (一)按照秘密等级划分,纳税人维权事项分为秘密和普通。秘密事项,一般为举报、控告和检举案件,应专人承办,案件归档后,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查阅。

  (二)按照紧急程度划分,纳税人维权事项分为紧急、急和一般。紧急事项,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需要当场予以解决;急事项,指不需要调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即可答复解决;一般事项,指需要调查研究后予以答复解决的事项。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维权事项,应及时报告本级主管领导,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应通知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 涉税咨询、意见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直接答复:对所受理的问题,税法规定明确、能准确掌握的,应当场答复咨询人。

  (二)约定答复:对于无法直接答复的,区分不同情况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期限。

  1.市局维权中心受理需有关职能部门或基层局处理的纳税人维权事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分转至市局有关部门或各基层局维权中心。各基层局维权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分转至有关部门。

  2.各职能部门接收分转的维权事项,属于紧急事项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理。各部门应在规定办结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维权中心予以答复。

  3.涉税咨询事项属于急事项的,由各部门按照联系方式直接回复纳税人,并将结果反馈维权中心。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分转至稽查局举报中心。举报中心接到分转案件后,按照工作程序组织调查核实后回复举报人,将相关情况整理后反馈维权中心。

  对行风、政风、服务质量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分转至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后回复投诉人,并将相关情况整理后反馈维权中心。

  第二十一条 求助救济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维权中心按业务归口分转至相关部门,各部门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并将最终结果整理后反馈维权中心予以答复。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现场纠纷的,维权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处理维权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维权中心发出《纳税人维权事项催办单》(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维权中心按一定比例对已经办结的维权事项进行回访,了解纳税人的满意情况,对满意度为一般和不满意的,应询问原因。

  第四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维权中心应对所办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分类、分析、统计,做到编号统一、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

  第二十五条 维权中心应定期整理税法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形成解答精选电子信息,并作为税法宣传和培训辅导的重点内容;对培训辅导资料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训对象等信息。

  第五章 保密、回避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转办及查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转办、查处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投诉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严禁将举报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直接转给被举报投诉人。

  (三)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投诉人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维权事项时,推诿、敷衍或拖延时间,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挠纳税人维权或者打击报复纳税人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条 各基层局应当建立健全维权工作责任制,并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维权中心按季通报维权事项的数量、涉及领域、逾期办理的情况、逾期办理的比率以及纳税人满意情况,并将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福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2.doc

  1.纳税人维权事项办理单

  2.纳税人维权事项催办单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