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2014]11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4
摘要: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权益保护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榕地税[2014]110号        2014-07-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权益保护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各部门协作配合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保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纳税遵从度,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税人维权工作以构建和谐、服务为民为宗旨;以宣传、培训辅导和咨询解答税收政策问题以及维权服务为内容;以提供专业、规范、高效、便捷的税法咨询维权服务为目标。

  第三条 纳税人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和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权益保护是指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书信、网络、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社会中介组织、纳税人维权志愿者等收集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建议、意见等,也属于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可以吸收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纳税人维权志愿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诉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第六条 全市地税系统应当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对纳税人维权事项不得隐瞒、谎报,认真处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监督,正确认识纳税人的举报、控告和检举,不得打击报复。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怠于履职、失职、渎职以及打击报复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为方便纳税人维权,有利于工作开展,市局成立纳税人维权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设在纳税服务处,并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人维权处理工作,保证纳税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维权中心,设在纳税服务科。

  维权中心是优化纳税服务的窗口,是各部门受理纳税人维权事宜的对外窗口,负责受理、分转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涉税争议、投诉举报以及法律救助;解答税收政策、涉税流程等纳税人知情权的一般性咨询事项;对办结的纳税人维权事项进行回访;统计、分析纳税人维权数据,提出完善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建议。

  第九条 各部门是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承办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具体负责涉税咨询的解答及政策宣传、辅导,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涉税争议的调查调解。

  纳税人维权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维权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各部门将各自办理结果汇总维权中心予以答复。

  各职能部门承办维权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本级维权中心;各维权中心受理的维权事项,原则上由各维权中心答复;基层单位维权中心收到市局维权中心受理的分、转办维权事项,将最终办理结果报市局维权中心予以答复。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十条 维权中心应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可采用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上门辅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方式辅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维权中心可以通过宣传资料、大屏幕显示器、电子触摸屏、短信平台、门户网站、网上税校、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税法宣传,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手册和办税指引。

  第十二条 维权中心应及时采集由各部门提供的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更新宣传资料;对税法咨询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归类整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宣传。

  第十三条 维权中心要对税法宣传的效果进行跟踪,可以通过现场反馈、抽样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收集纳税人的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

  第十四条 各维权中心应向社会公布纳税人维权电话、在办税场所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箱,方便纳税人进行权益维护。还可以采取设立接待日等形式方便纳税人维权。

  第十五条 维权中心集中受理纳税人的上门、来电、网络和来信维权。

  对不属于地税系统管辖的维权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属于地税系统管辖的维权事项,但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处理权限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受理纳税人维权事项,应逐项填写《纳税人维权事项办理单》(见附件1)。受理上门维权事项,应当对维权事项认真登记、留下通讯地址及电话形成记录作为附件;受理电话维权事项,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形成电话记录作为附件;受理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等维权事项,应将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网上维权事项内容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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