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变化历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冯建华 冯海文 人气: 时间:2015-01-22
摘要: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会议确定,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税收规定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从1994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此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企业固定资产保留的净残值小于5%,一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9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法与会计上一样,没有具体的净残值标准,由企业合理估计。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期限
  在会计上,无论是1993年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还是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后来的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规定各项固定资产具体的折旧年限。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税收规定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第35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没有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60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
  国家对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严格控制,轻易不开这个口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第40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5类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最短折旧2年);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3年);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2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所以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允许企业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成本费用,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是对企业的短期税收政策扶持。只需要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并不需要改变企业原有的会计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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