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贯彻落实好财税[2014]71号文件的通知 洪地税一便函[2014]4号 2014-10-08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并于10月1日开始执行。省地税局流转税处也下发了《关于对财税[2014]71号文件解读的通知》(赣地税流便函[2014]18号),为贯彻落实好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容 根据总局文件和省局文件解读,对政策内容明确如下: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月营业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营业额为计税营业额。 4.10月1日起执行,是指税款所属期为10月。纳税人10月份因申请代开、领购发票等原因需在当月缴纳所属期为10月份的营业税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政策执行。 5.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即月租金未达5000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地税发[2013]108号)第(十九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或年营业收入总额累计不超过24万元(含24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24万元提高到36万元。2014年度1-9月累计营业收入按不超过18万元计算,10-12月按不超过9万元计算。 二、加强涉税审核管理,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1.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营业税涉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地税函[2014]33号)要求,在受理、备案、审核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做到程序到位,资料齐全,按时办结。 2.及时准确做好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认定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根据营业额核定情况做好税收优惠认定工作,确保纳税人在11月份申报期按新政策进行申报。对实行“以票控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办理完毕9月份的纳税申报手续,及时按照新政策做好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认定工作后方可办理发票代开、领购事项。 3.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电子公告屏等公开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和办理程序。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2014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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