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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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1
摘要:(1) 2017年7月1日前资管产品未缴的不缴,已缴的扣减。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
(1) 2017年7月1日前资管产品未缴的不缴,已缴的扣减。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税[2017]2号文件
(2)“保本收益”的解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3)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4)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
(5)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
(6)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四条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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