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164号 1998-03-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法规办理退税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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