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来源:白美叶 作者:白美叶 人气: 时间:2016-08-17
摘要:营改增,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国策,尤其是金融行业的营改增,因为金融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是货币资本增值,缺少传统的流转增值概念,因此其难度之大、过程之复杂、影响涉及之广,应该说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开先例的。本人恰为所在公司营改增项目组的成员,简要整理

营改增,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国策,尤其是金融行业的营改增,因为金融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是货币资本增值,缺少传统的流转增值概念,因此其难度之大、过程之复杂、影响涉及之广,应该说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开先例的。本人恰为所在公司营改增项目组的成员,简要整理一下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的经营影响。

1、由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税负会否增加的不确定
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比较简单的,应税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相对复杂,是 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
李克强总理和财政部、国税总局都强调,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中只减不增,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首先确保进项抵扣的范围是足够的,而且计入销项的范围不能增加太多。
从目前的政策和市场情况来看,希望整个行业的税负不增加,是比较困难的。

2、价税分离对原有产品的定价,影响的不确定
对作为终端消费者的个人,不会有太大影响,只是保单无法直接再带发票;
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采购企业,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对方可以实现进项抵扣。
这样就给了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一个博弈的选择:
(1)保险公司保持含税价格不变,投保企业获得6%的进项抵扣,采购成本降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减少大约1%;
(2)保险企业保持税后利润大体不变,含税价格上调1~2%,投保企业获得6%的进项抵扣,采购成本同样可以降低;
(3)保险企业保持对方采购成本不变,即将原价格作为不含税的新价格,投保企业在进项抵扣后成本不增加,保险公司税后利润大约增加5%;
这种博弈一定会发生,并形成法人业务领域的一轮新的竞争契机。

3、全面的系统改造
营改增后,首先必须实现财务纳税系统的改造,与原有核心业务系统的同步改造和对接,金税设备的重新采购,这都是企业很重的一个成本支出。
(1)必须新建“增值税管理平台”,连接核心业务系统(交易明细)与税控设备(发票明细),并实现对所有销项、进项金额的可追踪、可分析,尤其是实物发票的生命周期管理;
(2)原则上,三级机构以上都必须配备税控设备,每一设备都需要配有独立的税号,并实现有效连接;
(3)核心业务系统需要实现承保后的自动价税分离,对所有在销险种区分和配置税率(免税品种),并在统计保费收入时区分含税保费与不含税保费;
(4)财务管理系统,需新增增值税科目,实现销项端的会计分录、纳税申报统计、进项端的手续费管理和发票录入等。
因此,现在各大保险公司的IT部门,应该都是在不分昼夜地加班,确保5月1日前改造基本完成,能够出具增值税发票。

4、财务管理流程、制度、岗位的系列变化
 各大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将发生最重大的变化:
(1)财务流程上将新增进项管理流程
(2)财务制度上将严肃增值税发票尤其是专票的管理规则
(3)财务报销上将严格确认供应商的选择标准,优先一般纳税人
(4)财务岗位上由于增值税的复杂性,需要设立专门岗位进行平台操作、发票管控、税收申报等
因为增值税本身就是复杂的税种,主要是凭票控税,增值税发票就有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红票、蓝票等分类,现在各大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都在进行集中培训和定人定岗,十分忙碌。

5、经营方式的改革及代理渠道的管理
(1)视同销售的影响
因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与他人的,均视同销售;
而众所周知,各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都有很大金额的业务推动奖励、竞赛奖励、客户活动赠品等支出,这一部分金额如果作为应税销项,会立刻加重企业的税负,如果计算税收在内,各公司的可用销售费用会因此减少20%左右,除非全部都改为现金奖励或者转化为其他服务。
因此,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一方面各公司会缩减业务奖励费用的空间,另一方面奖励实物的方案也会大范围缩减,而旅游方案是否继续有待于政策明确。
(2)代理渠道手续费的影响
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标准,若继续执行,则需确认以含税保费还是不含税保费;若变更执行,则需要重新议价。
寿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也要全部改征增值税,因此其销项金额的确认也有待政策明确。

6、保费考核、薪资方案的重新梳理
因为以前的保费收入都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说以后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下是不含税的,那么,对于各项保险公司内部所使用的机构任务考核、人员绩效考核、薪资方案、奖励方案等标准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是直接以含税保费而其他不变,还是以不含税保费统计、同时调低所有考核目标值?这是目前需要决定的事项。
尤其是各类奖励方案的核算,个人认为会全部调整至不含税保费,以确保支出的实效。

7、投资管理的变化
由于目前政策的方向是投资收益同样进行增值税纳税,将有可能对投资收益带来更大压力,客户原购买的万能、投连等投资型险种会因此收益略微下降。
(1)所有的贷款服务类纳税不得抵扣。这次的政策意见中,将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也就是广义的利息收入全部视为贷款服务,而此项下的销项纳税又不能抵扣进项,造成了较大的纳税负担。
 然而,从国家财政收入角度考虑,可能因为全面营改增造成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如果金融业的利息收入也全部抵扣纳税,那么国家可能因此难以承受。考虑到金融行业的资本实力和承受能力,因此等于让金融行业为国家背负了一个责任。
(2)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也按照贷款服务纳税,并且规定所有因贷款服务产生的手续费也视为贷款进行纳税。所有“明股暗债”的安排,也无法规避税收。

8、供应商与采购管理
(1)因政策明确了新增资产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因此凡能开具专票的新增资产管理将成为重要事项。
(2)必须对现有供应商全部梳理,确认其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考虑是否作为长期供应商以及重新议价,在议价过程中会因前述的问题产生一轮复杂的博弈。
(3)职场租赁、会议、培训支出一直是保险公司的大额消耗,将出现较大的变化。如果出租人或者场地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票,可能会发生一轮保险公司职场的搬迁大潮。
(4)所有采购合同中,需对各项产品合同协议中的税费承担、涉税条款、发票开具,包括发票类型、发票开具时间、发票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重新或补充约定。

9、总分公司之间的费用倒挂与分摊
因为国税的规则是,实施进项抵扣的纳税单位必须与销售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而众所周知,各大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是几乎没有营业收入的,但又是花钱的大头,比如系统开发、设备采购、再保支出等,又都是总公司,这样就会出现明显的费用倒挂。而解决方案又是相对较为复杂的:
(1)总对总合同,增值税专票开具给各分公司;
(2)总分公司之间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由总公司为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

10、格式条款合同的更新
所有对外合同,都需要增加增值税和发票条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