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2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附件1

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要求,提高一类企业风险管理意识,规范一类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列名生产企业以及同样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企业。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确立适当的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各项管理制度,以提供良性的内部管理环境,其中:

  (一)建立适合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策略和行为准则;

  (二)明确日常出口退(免)税管理的组织架构、程序、方法和要求,厘清税务及其他业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的出口退(免)税及其他涉税人员培训体系 ,确保涉税人员具备适当的税务知识及技能。

  (四)建立健全人员离岗交接及岗位备份制度。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适用自身的出口退(免)税风险评估制度和管理方法,定期识别出口退(免)税环节的各项风险,并通过有效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估,以作为后续管理控制活动实施的依据。

  第五条 围绕已识别的风险,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和控制活动,以将风险有效控制在企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具体标准与指南请见本指引第三章节。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及时沟通机制,确保税务信息在上下层级和相关部门间合理流转和共享。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建立持续监督与改进的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并解决管理中的各项问题,保持整体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转,企业应根据《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的要求,至少每年度组织一次对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内部控制情况的审阅,针对审阅发现的出口退(免)税风险内部控制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风险内控建设指南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在有效时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的备案、变更、撤回。

  第九条 企业应确保对各类货物(服务)使用适合的退(免)税政策,严格区分下列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各项业务:

  (一)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二)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项目的进项;

  (三)一般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或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四)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五)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六)不符合条件的出口设备;

  (七)不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手段,切实保障出口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及备案单证的完整合法性,其中:

  (一)应对新增客户及现有客户进行有效的信用管理,健全客户信用档案,防范信用风险;

  (二)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合同管理机制,确保销售合同的签订经过适当授权及审批、合同内容不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并与企业销售政策相符;

  (三)应当加强对退运货物的管理,确保货物确已退运并到港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证明,并及时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与备案;

  (四)应当深化信息化在内部管理的应用,建立健全的会计系统控制机制,确保销售记录与真实交易情况、仓储记录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运输单据等相关凭证、单据一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手段,切实保障与出口销售业务相关的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合法性,其中:

  (一)应当建立健全的新增供应商准入和现有供应商持续评估管理机制,参考纳税信用评级情况,纳税人状态、纳税人类型、出口企业分类情况及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合格供应商清单,防范信用风险;

  (二)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合同管理机制,确保采购合同的签订经过适当授权及审批、合同内容不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并与企业采购政策相符;

  (三)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验收管理机制,明确验收制度、流程、责任部门及标准;

  (四)应当加强对采购退回的管理,确保采购退货经严格审批;

  (五)应当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农产品收购票、运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工作,确保抵扣凭证上的所有内容与真实交易相符;若运费由供货方支付,应取得运费发票复印件(或供货方自有车辆运输原始证明),并确保运费发票内容与真实交易相符。

  (六)企业应当深化信息化在内部管理的应用,建立健全的会计系统控制机制,确保采购记录与仓储记录及相关凭证、单据一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出入库管理、仓储保管、物流运输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与出口销售业务相关的仓储及物流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

  (一)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机制,确保货物出入库经严格审批及账实相符;

  (二)应当明确存货保管及盘点的管理要求,保障货物经过妥善保管,并通过定期的盘点,进一步确保账实相符;

  (三)应当规范仓储、运输及物流环节的操作,确保货物在运输、仓储与物流环节的安全,同时对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合理的关联关系。

  (四)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系统控制机制,确保采购记录与仓储记录真实,并与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凭证等相关凭证及单据一致。

  (五)应当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对企业订单、合同、采购、仓储、运输、出口等全环节的数据和单据进行有效的衔接和整合。

  第十三条 企业在完成出口货物的海关报关,并办理货物的实际离境后,确保实际离境货物与海关申报内容的一致性。同时应严格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争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收、付汇管理机制,确保收、付汇交易与相关的境外销售、采购交易相匹配,并应根据法规要求,及时办理收汇,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资料。同时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收付汇业务,争取外汇管理评定等级为A级。

  第十五条 企业应使用正确的征税率、退税率或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正确的征税率;

  (二)根据税收政策,定期更新退税率;

  (三)保证实际使用的退税率与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一致;

  (四)确保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五)确保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开报关、核算;划分不清的,按从低适用退税率;

  (六)[条款废止]明确应执行按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七)无法准确确定产品归类和退税率的,应及时到海关和税务部门申请确定。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计算增值税应退税额,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正确的退税计税依据数字;

  (二)使用正确的退税率数字;

  (三)确保计算正确;

  (四)针对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应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具体要求如下:

  (一)确保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使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二)使用正确的退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确保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按照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四)确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按照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五)确保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六)正确应用消费税应退税额公式。

  第十八条 依照相关程序、期限和资料要求完成申报,确保:

  (一)按申报程序和期限及时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按要求提交所有申报资料;

  (三)由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认同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四)相关单据资料一致,如有不一致及时进行调整;

  (五)按相关程序和期限进行单证证明的办理。

  第十九条 应当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建立资产规模预警指标、综合税收负担率预警指标以及经营亏损预警指标,对于出现净资产与退税规模不匹配情形、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偏低以及连续出现年度亏损的,及时预警,辅助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经营决策。

  第二十条 建立相关制度、控制管理确保与出口退税相关的账簿、凭证、资料和备案单证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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