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以下简称风控体系)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风控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实施风控体系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风控制体系设计与运行情况,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出口退(免)税相关的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风控体系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条 [条款废止]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风控体系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价办法,包括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内容,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条款废止]应当根据《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条 风险控制体系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的程序 第六条 [条款废止]应当按照风控体系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七条 [条款废止]应保证评价内容涵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的各项要求,且评估结果能够真实、有效的反映风险控制管理现状。 第八条 风控体系评价工作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风控体系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风控体系缺陷。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缺陷的认定 第九条 风控体系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对风控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控制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条 风控体系评价工作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风控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中: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风控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风控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一条 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 (一)绝对有效:不存在任一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且一般缺陷整体并不影响企业的控制目标; (二)有效:不存在任一重大缺陷,可在不影响企业控制目标的条件下,存在不多于5项的重要缺陷; (三)无效: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缺陷整体严重影响企业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降低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并要求企业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控制风险。 附件4.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工作底稿[适用范围自2017年6月7日起废止] 附件5.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工作底稿 附件6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2015年下发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并明确对于三类和四类企业的失信或风险指标,各省国税局规可以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大连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我局制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划分标准。 1.三类企业:将《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即“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具体细化为十种情形。 2.四类企业:将《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项,即“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具体细化为五种情形。 (二)明确了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标准及评价指引等。具体分为《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应用指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指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工作底稿》、《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风险控制体系评价工作底稿》。 (三)明确了市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市局负责组织实施,计算相关指标和获取外部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具体评定工作。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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