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4-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内部传递与共享,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重复报送。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和核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具体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合并分立报告、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各类事项的采集受理机关详见附件《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2日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是深化国税、地税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行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积极探索实践,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对部分涉税信息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确定了6类17个涉税业务事项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涉税申请、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 (二)在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中,对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具体事项和报送采集机关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可根据要求只向负责信息采集的国税、地税机关报送资料。 (三)目前,在民政、编办、司法等部门登记发证的市场主体,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在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中,对“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业务进行了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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