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8-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来琼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账册不健全,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未能按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48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