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7]6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03
摘要: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0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622号       2017-8-3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0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新标准实施后,主管国税机关向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必须注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和维护服务价格降低之后的收费标准。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及时更新有关增值税税控系统及维护服务收费标准,发现违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办转[2006]12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0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5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