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7]36号 1997-03-25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经过积极努力,在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土地增值税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得到了比较顺利的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管措施得到了逐步加强完善,土地增值税收入逐年上升,但从总的情况看还不理想,特别是有的地县由于领导重视不够,没有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列人相应的议事日程,致使政策文件精神贯彻不力,征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对税源情况掌握不清,甚至土地增值税收入至今仍是空白。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抓紧布置安排,进行贯彻落实。 一、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具有税源隐蔽分散,操作难度大,不易控管等特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大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月或其他形式扩大宣传的幅射面,已开征的地方要及时总结经验,再接再励,摸清税源,及时足额把税款组织入库。尚未开征的地方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精神,予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迅速把土地增值税的工作落到实处,消除征收工作中的空白点。 二、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中,各级地税部门要继续按照黔地税二字(1996)第05号和黔地税二字第07号文件精神,主动与土地、建设、房管部门联系,建立起密切的协税护税工作关系,确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入未按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的精神落到实处。 三、各地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自有居住用房或其他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转让的鉴定和管理,属免税范围的,各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后方能发放《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纳税人凭《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或完税证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书。从1997年6月1日起,对转让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而未办理免税手续的要照章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为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摸清税源,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和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实际,各地要安排以下调查和清理工作,1.对我省从1995年1月1日起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转让情况进行调查:2.对1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在清理、登记过程中逐个对合同进行严格鉴定。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和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由县级以上的地税局严格审查后发给《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凡未进行登记和未经审查的转让、开发合同一律不予免税照顾。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签订时间必须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准。即在签订转让、开发合同之前必须已先获得所转让、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否则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知调查和清理工作已列入省局对各地97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望各地抓紧时间集中调配力里把工作做好。 同时,各地要将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政策执行情况,各县、市收入情况,预售房款的预征税款等情况和征收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形成文字资料连同清理表道报地、州、市局汇总后于1997年6月10日前上报省局二处。 附:房地产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清理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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