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个税政策需关注的几个方面内容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herozgq 人气: 时间:2019-01-26
摘要:去年9月份的时候,一篇内容为创投个税暴增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后来国常会上有关部门对创投个税问题进行了讨论,总理也做了确保税负只减不增的表态。历时近5个月,在大家的关注下,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9]8号,明确了创投企业

  四、个税税金如何缴纳

  财税[2019]8号文也带来了个税税金缴纳方式的变化,我们结合最近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升级,整理如下:

  1、单一核算

  (1)股息红利按次扣缴

  在8号文之前,对于个人合伙人而言,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按次进行扣缴申报。

  在8号文下,个人合伙人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我们认为,其股权转让所得仍然会通过合伙企业扣缴申报的方式,实现20%税率的适用。

  在申报系统中,其申报表如下:

  (2)股权转让按年扣缴

  在8号文之前,对于个人合伙人而言,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通过《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年度申报。

  在财税[2019]8号文下,与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不同的是,单一基金核算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申报系统中,其申报表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此处,应注意:

  ①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时应预留税款

  由于合伙创投往往在项目退出产生收益时就对合伙人进行分配,而由于合伙人的个税是按照盈亏互抵后的金额由合伙企业按年扣缴的,所以如果合伙企业全部将转让所得分配,后期会出现没有资金扣缴个税的问题。因此,合伙企业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留存税款之后再分配,以解决后期个税扣缴金额的问题。

  ②经营所得申报表仍应填写

  个人合伙人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后,其股权转让所得由合伙企业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扣缴申报,但是个人合伙人仍然需要进行经营所得申报,填写《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如果合伙企业除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所得之外,没有其他所得,那么生产经营所得B表体现为合伙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导致的亏损。如果合伙企业还有其他收入,如咨询费收入等,经过纳税调整后若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申报表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2、整体核算

  (1)股息红利按次扣缴

  在8号文之前,对于个人合伙人而言,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按次进行扣缴申报。

  在8号文下,个人合伙人选择整体一基金核算的,应与之前一致,都是由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按次进行扣缴申报。

  在申报系统中,其申报表与单一核算一致,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2)股权转让按年自行申报

  选择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当由个人填写《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申报。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合伙企业一直采用代为缴款的方式进行操作,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1月1日正式上线后,已经不再支持合伙企业代缴款模式,需要由个人合伙人在税务局大厅或电子税务局签订三方协议后,自行申报、自行缴款,以个人的名义缴纳税款。

  其申报表与单一核算不一致,具体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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