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投70%抵扣优惠的区别 按照财税[2019]8号文的规定,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投资额抵扣政策的,可以正常按照符合条件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 1、单一核算:亏损不能结转 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当期所得不足抵扣的,剩余的抵扣限额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整体核算:亏损可以结转 而对于选择按照创投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而言,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在当年抵扣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抵扣,这也说明个人在选择享受20%优惠税率时,有可能需要承担抵扣额度减少的机会成本。 对于创投来说,投资满两年的当年项目往往还处于亏损的状态,创投企业和个人合伙人需要评估哪种方式对自己更为有利。 六、其他注意事项 1、GP取得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应适用5%-35%税率 实际中可能存在GP为自然人的,此时,无论合伙创投选择单一核算还是整体核算,自然人GP分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我们认为都应该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2、选择后3年不能变更 8号文还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税[2019]8号文给予创投企业优惠选择权的同时,也限定了创投企业选择之后3年内不能变更,这也提示企业在选择时应准确评估、审慎选择。 3、优惠办理的时间节点 8号文规定了享受优惠的办理时间:“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如果要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则需要在2019年3月1日前完成备案,时间也是相当紧迫,需要企业注意时间节点,提前做好安排。 4、各地优惠政策是否有效,仍有待观察 之前不少地方出台了创投优惠政策,对于合伙人分得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 国务院2018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就创投基金税负变化一事作出决定:第一,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第二,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抓紧完善的税收政策,要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第三,要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 但是,对于地区性的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出台后是否会取消,从目前来看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2019年1月1日,王某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A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王某的收益分配比例为20%。2019年至2020年,A合伙企业发生如下业务,计算选择单一核算与整体核算下的王某分别应纳个税金额。 一、2019年情况 2019年全年,A合伙创投企业的经营情况如下: 3月1日,取得股息红利300万元,并按约定比例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6月1日,取得转让甲公司的股权收入10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800万元,转让发生审计、评估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共计10万元; 9月1日,取得转让乙公司的股权收入5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1000万元,转让发生审计、评估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共计5万元; 12月31日,合伙创投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30万元,支付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10万元,支付员工工资20万元。 (一)选择单一基金核算: 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A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区分为两个部分:股息红利、股权转让: 1、股息红利所得: 王某应分得的股息=300*20%=60万 公司应代扣王某个税=60*20%=12万 2、股权转让所得:
A合伙企业合计亏损金额为-315万元,同时根据财税[2019]8号文,亏损不能结转下年。 王某应承担的亏损为-315*20%=-62万元,由于王某股权转让为亏损,因此,不缴纳个税。 (二)选择整体核算: A合伙企业的收入也应区分为两个部分: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经营所得,不单独计算): 1、股息红利所得: 王某应分得的股息=300*20%=60万 公司应代扣王某个税=60*20%=12万 2、经营所得: A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甲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乙公司股权转让收入)-(甲公司股权成本+乙公司股权成本)-(转让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员工工资)-损失 =(1000+500)-(800+1000)-(10+5+30+10+20)-0 =-375 A合伙企业合计亏损金额为-375万元,同时根据财税[2019]8号文,亏损可以结转下年。 王某应分摊的亏损=-375*20%=-75万元,因此,王某不缴纳个税。 (三)两种情况的对比: 两种核算方法下,2019年王某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对比如下:
二、2020年情况 2020年全年,A合伙创投企业的经营情况如下: 2月1日,取得股息红利300万元,并按约定比例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6月1日,取得转让丙公司的股权收入20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1000万元,转让发生审计、评估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共计10万元; 9月1日,取得转让丁公司的股权收入5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1000万元,转让发生审计、评估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共计5万元; 12月31日,合伙创投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30万元,支付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10万元,支付员工工资20万元。 (一)选择单一基金核算: 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A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区分为两个部分:股息红利、股权转让: 1、股息红利所得: 王某应分得的收入=300*20%=60万 公司应代扣王某个税=60*20%=12万 2、股权转让所得:
A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合计盈利为485万元,根据财税[2019]8号文,去年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不能弥补,因此,王某应分得的所得为485*20%=97万元 王某应纳税额=97*20%=19.4万元 (二)选择整体核算: A合伙企业的收入也应区分为两个部分: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经营所得,不单独计算): 1、股息红利所得: 王某应分得的股息=300*20%=60万 公司应代扣王某个税=60*20%=12万 2、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甲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乙公司股权转让收入)-(甲公司股权成本+乙公司股权成本)-(转让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员工工资)-损失 =(2000+500)-(1000+1000)-(15+30+10+20)-375 =50万元 注:此处,根据财税[2019]8号文,2020年的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75万元 王某应分摊的盈利=50*20%=10万元 查找税率表,王某应纳个税=10*20%-1.05=0.95万元
(三)两种情况的对比: 两种核算方法下,2020年王某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对比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12.95” 两种核算方法下,王某2019年-2020年两年合计纳税情况对比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24.95”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两种计算方法下,王某应纳个税每年的应纳税额以及两年的合计应纳税金额都不一致。相对于单一基金核算方法,在整体核算方法下,由于其经营所得可以抵减以前年度亏损,且本案例中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都较低,因此,王某的应纳税额也低。 为帮助更多的合伙创投基金应对最新政策,合理利用政策优惠,规避税收风险,赵国庆老师组建了“财税星空-合伙创投汇算清缴专题辅导群”,群内为大家解答合伙创投汇算清缴中的政策和实操问题,及时分享和解读最新税收政策。入群收费900元/人,服务有效期至2019年12月底,入群咨询请联系财税星空咨询助理:17610767960(微信同号),或扫描上方二维码申请入群。 相关阅读—— 创投企业看过来,这十个必须了解的重点<大榭税务>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税务总局>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到底该如何纳税?<陈叔军> 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汪澍> 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杨春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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