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税稽处[2019]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28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19〕12号 2019.1.28 佛山市魏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19]12号        2019-1-28

佛山市魏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属失踪走逃的商贸企业,具备发票异常、申报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02份,涉及发票金额223,023,674.79元,税额37,914,024.24元,价税合计260,937,699.03元。

  检查人员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发票领购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发票开具信息明细表、发票认证结果,证明你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佛山、无锡、肇庆等地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02份,涉及发票金额223,023,674.79元,税额37,914,024.24元,价税合计260,937,699.03元;且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提供的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证明你公司在所属期2018年1月认证的50份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涉及发票金额4,996,837.50元,税额849,462.50元。

  (二)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在进项转出当月,均有申报大额进项税额进行抵减,实际产生的应征税款极少。且你公司在2018年8月起未申报增值税,直接走逃失联,存在申报异常情况。

  (三)你公司(账号:801101000939827472)、郑丽如(账号:6228481396706392272)、刘三岩(账号:6228460090023563716)、黄应鲲(账号:6228451460041204018)等公司和个人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你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四)你公司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现场勘察照片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即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6座首层12号铺没有挂牌经营,且没法联系你公司人员。

  (五)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周畅的个人情况复函,证明周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湖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六)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提供的说明,证明你公司无法联系、失踪走逃。

  证据资料(四)、(五)、(六)证实你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你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2份,涉及发票金额223,023,674.79元,税额37,914,024.24元,价税合计260,937,699.03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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