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食复合肥农膜原料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1994]23号 1994-02-22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农业部、内贸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为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支持农业生产,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就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250万吨粮食和今年计划内进口复合肥、农膜原料进口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对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250万吨粮食,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对进口复合肥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对进口农膜原料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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