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7
摘要:评估机构采取轮候制选取。对参与个案评估的评估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底进行统一安排(按月排序轮候,即一月一家,若轮空实行顺延),并将安排情况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排序逐个接受评估委托,按时完成评估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1-9-7

  为进一步规范赣江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近期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9月15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28873554@qq.com,或邮寄至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道466号交远物流大楼1107室赣江新区税务局货劳科收,邮编330013。

  附件:(征求意见)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1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赣江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赣江新区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已经建成,即将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9月赣江新区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正式启用。2021年9月起,在赣江新区范围内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应向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供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在核价系统中录入交易房产基本信息,生成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二、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应纳税(费)款,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交易计税价格,将核价系统生成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费)款。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本公告所列附件。

  三、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暂行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1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使“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上线后能平稳有效运行,充分发挥核价系统在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漏洞方面的优势,并以此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存量房交易涉税处理机制,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赣江新区存量房交易的顺利进行,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应收尽收。结合赣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出房屋交易时点的评估价,作为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作价投资、入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江新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实行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正当理由:

  1.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

  2.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

  3.尚未列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数据库范围的;

  4.纳税人对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正当理由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对经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交易,按相关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第八条 对经市场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交易,按竞拍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对尚未纳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数据库的存量房交易,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外包评估公司补充采集房产数据,按照所在评估分区的评估模型评估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赣江新区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赣江新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赣江新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具体包括四个环节:

  (一)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征收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解释。若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征收机关以核价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若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转入价格复审环节。

  (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不予认可,以核价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对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予以认可,进入价格复审环节。纳税人接受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转入申报环节。

  (三)纳税人对征收机关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复评。

  (四)对征收机关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结果为计税依据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纳税人对核价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附件1)后,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2),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勘查。初步审核时间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均以核价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

  1.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价格较低的;

  2.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

  3.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4.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或破损等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

  5.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九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1、2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分别提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的,以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载明价格为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3、4、5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征收机关应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须到现场勘查)并按程序进行价格复审,出具《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纳税人接受复审结果的,由征收机关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附件5),按照复审程序逐级签署意见,确定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若对税务机关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纳税人应在收到征收机关出具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后,按程序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书面申请,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3)上签署意见后,主管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附件4),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机构在2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有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作为异议处理个案评估的单位,并以轮候制的办法安排委托任务。评估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承担。同时征收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实行个案评估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按评估结果予以核定,并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最终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初审并与纳税人进行政策解释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无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3.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

  4.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

  5.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

  6.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流程图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征税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赣江新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和单位,对税务机关按程序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申请,税务机关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确定计税价格。

  第二条 在赣江新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持有异议,经征收机关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申请,并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上签署意见,通过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的办法来解决异议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个案评估的机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四条 评估机构采取轮候制选取。对参与个案评估的评估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底进行统一安排(按月排序轮候,即一月一家,若轮空实行顺延),并将安排情况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排序逐个接受评估委托,按时完成评估作业。

  第五条 评估机构原则上在接到评估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作业,但买卖双方提供资料不全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六条 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征收机关根据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并根据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第七条 评估结果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评估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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