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13]14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海棠湾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30
摘要:入驻企业的资格由海棠湾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入驻企业与海棠湾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入驻企业承诺不足10年迁出海棠湾或抽逃注册资本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海棠湾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3]140号       2013-8-30

  税屋提示——依据三府[2018]11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促进海棠湾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促进海棠湾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部署,推动三亚市海棠湾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集聚健康发展,实现产业振兴和绿色崛起,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大力鼓励支持国内外大中型名优企业和相关配套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入驻海棠湾,打造绿色总部经济运行平台,发展以产权产品交易、文化创意会展、财富管理、金融投资为主的绿色总部经济圈。

  第三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标准认定:

  (一)总部企业。在海棠湾内新设立的在三亚市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总部以及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在海棠湾内新设立的在海南省进行工商登记并在三亚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财富管理企业视同总部企业。财富管理企业是指内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公司等企业。

  (二)配套企业。与总部企业关联性强,在海棠湾内新设立的在三亚市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现代中介服务业企业。文化创意和现代中介服务企业是指从事文化传媒、文化艺术品展示与交易、创意、会展、设计、审计、评估、律师、税务、咨询等企业。配套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资格认定的总部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优惠扶持:

  (一)开办补助

  对新设立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对设立时注册资本达不到1亿元,设立后五年内通过增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助。

  (二)办公用房补贴

  1.落户购房补贴。对企业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落户租房补贴。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税收奖励扶持

  1.企业缴交的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当年起按前三年100%,后七年60%给予奖励。

  2.对企业聘用的工薪年应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三亚市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污水及垃圾处理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三亚市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七年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资格认定的文化创意和现代中介服务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优惠扶持:

  (一)办公用房补贴

  1.落户购房补贴。对企业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落户租房补贴。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税收奖励扶持政策

  企业缴交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当年起按前三年100%,后七年50%给予奖励。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污水及垃圾处理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三亚市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七年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入驻企业享受三亚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端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市政务中心及各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入驻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待遇外,同时可享受三亚市政府的其他相关政策优惠,但相同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八条 企业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可实行一企一策给予土地优惠政策。凡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入驻企业的资格由海棠湾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入驻企业与海棠湾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入驻企业承诺不足10年迁出海棠湾或抽逃注册资本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企业所购置的房产,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企业在享受租房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十条 奖励资金每年申报和审核拨付一次,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奖励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税三亚市地方分享部分,如当年企业应获得的奖励金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税三亚地方分享部分,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获得的奖励金低于当年缴税三亚地方分享部分时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共同制定实施细则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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